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加强对我省典型海洋动植物物种的保护,防止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我省海洋生态环境的侵害。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沿海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对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