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尚未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而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下列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资源分布区;
(二)重点渔场、渔业资源增养区及海洋生物种质资源繁育场;
(三)泻湖、海蚀地貌等自然遗迹所在海域;
(四)其他适宜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区域。
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