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沿海石油、化工、造纸及其他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和设备,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