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海啸、海浪、风暴潮、赤潮灾害和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预防、处置海洋灾害和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统筹安排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组建抢险救灾队伍,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