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盐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

矿业权申请人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勘查、开采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开采方案应当包括开采规模、采矿技术、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老卤、生产(选矿)尾液、尾盐的排放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