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开采锂、钾、锶、镁、硼等重要矿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零星分散的钠盐,由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