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