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九条有效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