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十条有效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的屠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的牲畜及牲畜产品检疫检验知识,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持证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