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八条有效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