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牲畜的屠宰,必须在依照法定条件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牲畜;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