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牲畜,是指猪、牛、羊。本条例所称牲畜产品,是指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