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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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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牲畜及其产品,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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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