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牲畜产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牲畜产品。禁止使用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牲畜产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牲畜产品进行食品加工和销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