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牲畜产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牲畜产品。

禁止使用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牲畜产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牲畜产品进行食品加工和销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