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未取得屠工资格证书,擅自屠宰牲畜的,按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