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牲畜产品或者以牲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必须从合法的屠宰加工供应渠道进货。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及其他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购买非法屠宰或者无照经营的牲畜产品。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购入牲畜产品时,应当明确记载购货渠道、数量、时间,货证相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