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牲畜的牲畜所有者,在定点屠宰厂(场)内只需缴纳屠宰加工服务费和产品检疫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