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厂(场)的动物检疫员,应当对进场牲畜屠宰情况、检疫检验结果及检出的染疫牲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发现牲畜疫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