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凭牲畜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经驻厂(场)的动物检疫员查证验物签证认可,方可接收牲畜进厂(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