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定点屠宰厂(场)和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的屠工不得屠宰染疫、病死牲畜,不得对牲畜或者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