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决、决定的依据;当鉴证(监证)、见证等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时,以公证书为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