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公证员履行职务应持有《公证员工作执照》。公证员应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公证员工作执照》的年度注册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