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证处出具错证,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公证处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