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对于伪造、变造公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公证书而加以使用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