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应当依法及时执行;但发现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