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应当依法及时执行;但发现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