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债权文书真实合法;(二)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