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办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分厂、车间或者与之相应的内设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