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工会会员和职工有权提出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建议,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