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未缴、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经催缴仍未补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