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