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