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市、县(区)总工会经有权审批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主要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