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市、县(区)地方工会派代表担任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还可以派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