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主席担任职工一方首席代表。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