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已修改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主席担任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