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企业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通知工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