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修改企业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