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进行监督。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制订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