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市政公共设施,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公民对损坏城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