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和公布,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