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未设下水道或者排污设施的临街门店不得从事理发、餐饮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