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环境卫生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并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街道环境卫生由环卫人员负责;

(二)沿街单位、门店、住户负责门前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责任制,保持责任区路段整洁,植物成活,设施完善;

(三)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及公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由其自行负责;

(五)建设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小巷、城乡出入口、居民楼院的环境卫生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七)住宅小区可委托专人或物业管理单位清扫保洁;

(八)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

(九)各类摊点的环境卫生由从业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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