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备案,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渣土处置量、处置地点、运输工具、扬尘控制措施等。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提出对施工现场要求,指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并核发渣土运输准运证。申请人应当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