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县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适时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