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