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和区、县的农业、林业、蔬菜、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农垦、粮食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