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村应当建立农业服务组织,并配备相应的农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