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