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一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