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