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