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