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经省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因种子质量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检验的,按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