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符合国家种用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种用质量标准的种子,应当按合同收购。对达不到国家种用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种用质量标准的种子,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告种子生产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并在其监督下报废、收购、转商,不得冒充种子销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